尊重合法权益,反对侵权行为,是更美APP社区的根本宗旨,为了维护广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更美APP社区特开通“侵权投诉通道”。如您认为您的某项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您可依照本须知进行投诉。
1.合法权利人应当阅读“填写说明”后按以下表格填写投诉内容,详细内容请点击:
(3) 《要求恢复被删除或断开链接的网络内容的说明》填写说明;
以上材料填写完整后以邮件形式发送至 kefu@gmei.com 邮箱。
2.合法权利人如还有其它疑问,也可发邮件咨询。
3.更美APP客服收到完整的投诉材料后,会立即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理。提交的投诉材料不完整的,视为投诉未成功,更美APP客服不予处理,投诉人有疑问或异议的,请发邮件沟通。
4.合法权利人应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法律责任。
5.为使您的投诉顺利,避免您的损失,请务必按本须知的规定谨慎投诉。
填写说明:
一、“网络服务提供者”,指从事网络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或网络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本通知的接受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相关信息,如通信地址、邮编、域名、E-Mail、电话、传真等可以通过互联网检索获得。权利人可以通过“IP WHOIS数据库”网站或者其他提供IP地址查询服务的网站查询涉嫌侵权网站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相关信息。
二、“域名”,是信息网络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与该计算机的互联网协议(IP)地址相对应,在信息网络上代表某个企业、机构或个人。域名的形式是以若干个英文字母和数字组成,由“.”分隔成几部分。 如:www.sina.com.cn等。
三、“权利人或代理人”,包含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人委托代理人发出通知的,代理人必须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出示权利人的委托书。代理人发出的每个不同的通知均需获得权利人的分别授权。
四、“有效证件”,包括自然人的身份证、护照,法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其他组织相应的执照等。填写有效证件号码需同时注明证件类型,并将证件的复印件作为本通知的附件一并提供。
五、“电话”,必须填写固定电话号码,可同时填写移动电话号码。
六、“侵权网站”,是指权利人认为未经合法授权,在信息网络上传播其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犯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者删除改变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网站。
七、“备案号或许可证号”,指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四条,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向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的登记号码;或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向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信息服务的许可文件号码。备案号或许可证号一般会在网站首页底部显示,登陆信息产业部ICP-IP地址信息备案管理系统可查询验证其真实有效性,网址为:www.miibeian.gov.cn。
八、“IP地址”,指以数字形式显示信息网络上计算机终端的地址。按照TCP/IP协议(传输控制协议/Internet协议)规定,它是一串4组由圆点分割的数字组成的,其中每一组数字都在0-256之间,如:202.202.96.33就是一个主机服务器的IP地址。IP地址可以通过IP WHOIS数据库等IP地址查询服务的网站查询。
九、“侵权内容”,指权利人认为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或者删除改变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十、“侵权内容网页地址”,指权利人提出的侵权作品所在的具体网络地址。即:浏览器顶部地址框中显示的信息。该信息对应网络内容的位置。如“http://news.sina.com.cn/c/l/2007-01-21/
223712097641.shtml ”就是一个具体的网页地址。
十一、“侵权事实及证明材料”,侵权事实,指侵犯权利人信息网络传播权或者删除改变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客观情况。证明材料包括侵权的物证、书证及著作权人的权属证明等。权属证明包括著作权登记证书(号)、首次出版的出版物版权页、授权证明、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填写证明材料应以附件的形式提供证明性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
十二、“通知要求”,指发出本通知的一方向接受通知一方提出的需要履行的具体事项。包括立即删除或断开链接侵权网络内容等事项。
十三、“权利人或代理人签名(盖章)”,自然人签名或使用名章;法人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相关负责人签字。
要求删除或断开链接侵权网络内容的通知
(带“*”的栏目为必填事项)
网络服务提供者 |
名称* |
|
|||
通信地址 |
|
邮编 |
|
||
域名 |
|
E-mail |
|
||
电话 |
|
传真 |
|
||
权利人 |
姓名/名称* |
|
有效证件* (复印件附后) |
|
|
法定代表人* |
|
||||
通信地址* |
|
邮编* |
|
||
联系人* |
|
电话* |
|
||
E-mail* |
|
传真 |
|
||
代理人 |
姓名/名称* |
|
有效证件* (复印件附后) |
|
|
法定代表人* |
|
||||
通信地址* |
|
邮编* |
|
||
联系人* |
|
电话* |
|
||
E-mail* |
|
传真 |
|
||
侵权 网站 |
名称* |
|
|||
域名* |
|
备案号或 许可证号 |
|
||
IP地址* |
|
电话 |
|
||
E-mail |
|
传真 |
|
||
侵权内容* |
|
||||
侵权内容网页地址* |
|
||||
侵权事实及证明材料* |
|
||||
通知要求* |
|
||||
保证声明 |
通知人保证本通知内容的真实性,并对此承担法律责任。 |
||||
权利人(或其代理人) 签名(盖章)* |
年 月 日 |
||||
备注 |
|
填写说明:
一、“网络服务提供者”,指从事网络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或网络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
二、“域名”,是信息网络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与该计算机的互联网协议(IP)地址相对应,在信息网络上代表某个企业、机构或个人。域名的形式是以若干个英文字母和数字组成,由“.”分隔成几部分。 如:www.sina.com.cn等。
三、“说明人”,指《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6条所规定的“服务对象”。即被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或断开链接有关内容的当事人,包含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有效证件”,包括自然人的身份证、护照,法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其他组织相应的执照等。填写有效证件号码需同时注明证件类型,并将证件的复印件作为本通知的附件一并提供。
五、“电话”,必须填写固定电话号码,可同时填写移动电话号码。
六、“备案号或许可证号”,指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四条,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向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的登记号码;或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向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信息服务的许可文件号码。备案号或许可证号一般会在网站首页底部显示。登陆信息产业部ICP-IP地址信息备案管理系统可查询验证其真实有效性,网址为:www.miibeian.gov.cn。
七、“IP地址”,指以数字形式显示信息网络上计算机终端的地址。按照TCP/IP协议(传输控制协议/Internet协议)规定,它是一串4组由圆点分割的数字组成的,其中每一组数字都在0-256之间,如:202.202.96.33就是一个主机服务器的IP地址。IP地址可以通过IP WHOIS数据库等IP地址查询服务的网站查询。
八、“已被删除或断开链接的内容”,指说明人被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或断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九、“已被删除或断开链接的内容网页地址”,指说明人被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或断开链接的内容在未被删除前的网络地址。即:浏览器顶部地址框中显示的信息。该信息对应网络内容的位置。例如“http://news.sina.com.cn/c/l/2007-01-21/223712097641.shtml ”就是一个具体的网页地址。
十、“不构成侵权的证明材料”,指说明人拥有合法权利,不侵犯他人权利的相关证据。包括物证、书证及权属证明等。权属证明包括著作权登记证书(号)、首次出版的出版物版权页、授权证明等证明文件。填写证明材料应以附件的形式提供证明性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
十一、“说明要求”,指发出本说明的一方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出的要求履行的具体事项。如要求恢复被删除内容或重新链接被断开的内容。
十二、“说明人签名(盖章)”,自然人签名或使用名章;法人和其他组织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相关负责人签字。
要求恢复被删除或断开链接的网络内容的说明
(带“*”的栏目为必填事项)
网络服务提供者 |
名称* |
|
||||
通信地址 |
|
邮编 |
|
|||
域名 |
|
|
|
|||
电话 |
|
传真 |
|
|||
说明人 |
姓名/名称* |
|
有效证件* (复印件附后) |
|
||
法定代表人* |
|
|||||
通信地址* |
|
邮编* |
|
|||
网站名称* |
|
域名* |
|
|||
IP地址* |
|
备案号或 许可证号* |
|
|||
联系人* |
|
电话* |
|
|||
|
|
传真 |
|
|||
已被删除或断开链接的网络内容* |
|
|||||
已被删除或断开链接的网络内容的网页地址* |
|
|||||
不构成侵权的证明材料* |
|
|||||
说明要求* |
|
|||||
保证声明 |
说明人保证本说明内容的真实性,并对此承担法律责任。 |
|||||
说明人签名 (盖章)* |
年 月 日 |
|||||
备注 |
|